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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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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任運動教練之聘任,分初聘及續聘,其聘期均為一年,於學年度中初聘者,以實際到職日為起聘日,聘期至當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止;聘任程序,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
  2. 2.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規定實施績效評量之當學年度,於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議決服務成績不通過,並送審委會審議不予續聘及報各該主管機關准前,學校應暫時繼續聘任。
  3. 3.各級學校應於完成專任運動教練遴聘作業後七日內,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如下: 1. 專任運動教練的聘任分為初聘和續聘。聘期皆為一年,初聘者的聘期從實際到職日起算,至當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截止。聘任程序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 2. 在每個學年度結束前,根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的規定進行績效評量。如果教練的服務成績未通過評委會的審查,且尚未獲得審議委員會的續聘核准前,學校應該繼續暫時聘任該教練。 3. 各級學校在完成專任運動教練的遴聘程序後,應在七天內向相關主管機關報備。 根據這些資料,我們可以了解到專任運動教練的聘任程序和聘期限制。聘期為一年,並且初聘者的聘期從到職日起算。學校在進行績效評量時,如果教練的服務成績未通過評委會審查,學校仍需繼續暫時聘用該教練。此外,學校在完成教練的遴聘程序後應備案報告給相關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1:教育部「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施行日期105年2月26日 參考資料2:教育部104年5月26日聲明「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的施行細則,第6條之解說

  •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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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專任運動教練之聘任,分初聘及續聘,其聘期均為一年,於學年度中初聘者,以實際到職日為起聘日,聘期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