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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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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訓練及進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4 年 11 月 05 日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五章 訓練及進修
§ 28–29
共 2 條
第 28 條
開啟 ›
專任運動教練因訓練工作之需要,在不影響本職工作之推動下,經學校同意,得參加各項專業訓練、研究及觀摩等課程。
第 29 條
開啟 ›
專任運動教練在職期間,應積極進修研究與其訓練指導有關之知能;其進修時數,每年至少十八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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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服勤及職責
§ 24–27-2
下一章 →
第六章 成績考核、獎懲及年資晉薪
§ 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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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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