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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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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運動教練在職期間,應積極進修研究與其訓練指導有關之知能;其進修時數,每年至少十八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專任運動教練在職期間應積極進修研究與訓練指導有關之知能。根據該條規定,專任運動教練每年至少須進修18小時以上,並且需要取得相關進修的證明文件,以證明其已進行進修相關活動。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要求專任運動教練不斷提升自己在運動訓練指導方面的能力,以確保其具備最新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以提供高品質的運動訓練指導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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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29 條規定:「專任運動教練在職期間,應積極進修研究與其訓練指導有關之知能;其進修時數,每年至少十八小時以上,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