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30條是指出專任運動教練在考核年度內需進行年終成績考核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專任運動教練任職至學年度終了滿一學年或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的人員需要進行年終成績考核。此外,該條還提到了一些特殊情況,如因案停聘准予復聘的人員、有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留職停薪並任職累計已達六個月的人員,也需要進行成績考核。不過,如果專任運動教練在考核年度內沒有工作事實,或者有特定規定的情事,如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列舉的情況,依法定程序解聘或不續聘的人員則不再進行年終成績考核。此外,第2條規定了特定情況下可以併計年資參加考核的情況,如轉任其他學校且年資未中斷,或者服役期滿退伍並返回原校復職的情況。第3條則是提到專任運動教練依法服兵役時,可以以服役情形作為成績考核的參考,但不發給考核獎金。最後,第4條是在專任運動教練借調擔任國家培訓(代表)隊之教練或入選為國家培訓(代表)隊之選手時,相關期間的表現可以作為成績考核的參考。第5條則提到對於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的情況,可以隨時辦理成績考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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