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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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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任職至學年度終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因案停聘准予復聘人員,在考核年度內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或有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留職停薪,而任職累計已達六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但專任運動教練於考核年度內全無工作事實者,或專任運動教練於考核年度內有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規定情事之一,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經依法定程序予以解聘或不續聘者,不再辦理年終成績考核或另予成績考核。
  2. 2.專任運動教練於考核年度內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併計年資參加考核: 一、轉任其他學校年資未中斷,經前任職學校提供任職情形。 二、服役期滿退伍,在規定期間返回原校復職,經服役單位提供服役情形。
  3. 3.專任運動教練依法服兵役,合於參加成績考核之規定者,應併同在職人員列冊辦理,並以服役情形作為成績考核之參考。但不發給考核獎金。
  4. 4.專任運動教練借調擔任國家培訓(代表)隊之教練或入選為國家培訓(代表)隊之選手者,其借調或培訓期間,合於參加成績考核之規定者,應併同原學校在職人員列冊辦理,並以借調或培訓期間之表現,作為成績考核之參考。
  5. 5.第一項另予成績考核,應於學年度終了辦理。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30條是指出專任運動教練在考核年度內需進行年終成績考核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專任運動教練任職至學年度終了滿一學年或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的人員需要進行年終成績考核。此外,該條還提到了一些特殊情況,如因案停聘准予復聘的人員、有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留職停薪並任職累計已達六個月的人員,也需要進行成績考核。不過,如果專任運動教練在考核年度內沒有工作事實,或者有特定規定的情事,如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列舉的情況,依法定程序解聘或不續聘的人員則不再進行年終成績考核。此外,第2條規定了特定情況下可以併計年資參加考核的情況,如轉任其他學校且年資未中斷,或者服役期滿退伍並返回原校復職的情況。第3條則是提到專任運動教練依法服兵役時,可以以服役情形作為成績考核的參考,但不發給考核獎金。最後,第4條是在專任運動教練借調擔任國家培訓(代表)隊之教練或入選為國家培訓(代表)隊之選手時,相關期間的表現可以作為成績考核的參考。第5條則提到對於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的情況,可以隨時辦理成績考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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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30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任職至學年度終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