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專任運動教練若屬於下列情形之一,學校應解除其職務並終身不得再聘用: 1. 專任運動教練在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且有罪判決確定。 2. 專任運動教練在服公務期間犯貪污罪且有罪判決確定。 3. 專任運動教練在任職期間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罪行且有罪判決確定。 4.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專任運動教練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5.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專任運動教練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解聘和終身不得聘用有必要。 6. 專任運動教練經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處罰,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解聘和終身不得聘用有必要。 7. 專任運動教練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所規定處罰,且經審委會確認,解聘和終身不得聘用有必要。 8. 專任運動教練知悉有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發生,未按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導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查證屬實。 9. 專任運動教練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查證屬實。 10. 專任運動教練體罰或霸凌學生,導致學生身心嚴重受害。 11. 專任運動教練教唆或指使選手使用運動禁藥,經權責機構團體查證屬實並經審委會確認,解聘和終身不得聘用有必要;或者其他違反相關法規且經學校查證屬實,解聘和終身不得聘用有必要。 根據第2項規定,專任運動教練若符合第1款至第6款情形之一,學校可直接向相應主管機關報告並經核准後解聘。 而根據第3項規定,若專任運動教練符合第7款或第10款情形,則需經審委會委員3分之2以上出席並出席委員2分之1以上之審議通過,報告相應主管機關核准後解聘。若符合第8款、第9款或第11款情形,則需經審委會委員3分之2以上出席並出席委員3分之2以上之審議通過,報告相應主管機關核准後解聘。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