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7條的內容,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該條第1項,具有較高級別專任運動教練證的專任運動教練,可以參加較低級別專任運動教練的遴選。在被聘任時,薪資應以聘任學校所聘任的級別為準。 2. 該條第2項列舉了專任運動教練改聘的情況。如果專任運動教練符合以下情況之一,且在聘任後的最近三年的服務成績符合績效評量的要求,學校可以進行改聘,並從確定改聘的日期起調整薪資: a. 在聘任後取得較高級別的專任運動教練證,可以根據該較高級別進行改聘。 b. 如果具有較高級別專任運動教練證的專任運動教練根據前項的規定被聘為較低級別的專任運動教練,在聘任後,如果其服務成績符合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中較高級別的規定,經過審委會的審議通過,可以根據該較高級別進行改聘。 3. 該條第3項表示,專任運動教練的職前年資計算和普通教師一樣,適用教師的相關規定。 4. 該條第4項表示,在職前曾代理第25條所定職務的專任運動教練,如果代理職務的級別與現職級別相同,而且在代理期間有優良的服務成績並且持續三個月以上,可以納入計算,每滿一年,可以提升一級。 參考資料: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7條 (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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