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了專任運動教練的聘任和管理事項。根據該條的規定,學校可以聘任具合格專任運動教練證的職務代理人,擔任專任運動教練的職務代理人需要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借調擔任國家培訓(代表)隊的教練;入選為國家培訓(代表)隊的選手;請假、留職停薪;停聘期間。 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學校聘任的職務代理人需要按照下列規定進行遴選和敘薪: 1. 代理三個月以上的需要依照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遴選,並報所屬主管機關備查。 2. 如果具備代理職務級別的專任運動教練證,則按照專任運動教練的敘薪方式支給薪資。如果沒有具備代理職務級別的合格專任運動教練證,則按照代理級別的八成支給專業加給。 第三項規定了在借調或培訓期間,專任運動教練應該帶薪帶職。借調或培訓期間,聘任的職務代理人的薪資應由借調或培訓單位支付。 參考資料: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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