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任運動教練應引導運動選手之適性發展,培養其健全人格,並保障其身體自主權;其職責如下: 一、學校單項運動選手之發掘、培訓、比賽及輔導。 二、學校體育班專業訓練課程及績優運動選手之專項術科訓練。 三、學校非上課期間之選手運動訓練。 四、學校之運動發展。 五、學校相關運動訓練活動及會議之參與。 六、接受學校就協助地方運動訓練及發展事項之指派。 七、運動教學有關之訓練、研究及進修。 八、學校相關規定之遵守。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了專任運動教練的職責,包括以下方面: 1. 負責發掘、培訓、比賽和輔導學校單項運動選手。 2. 負責學校體育班專業訓練課程和優秀運動員的專項術科訓練。 3. 負責學校非上課期間的選手運動訓練。 4. 負責學校的運動發展。 5. 參與學校相關的運動訓練活動和會議。 6. 接受學校指派參與地方運動訓練和發展事項。 7. 負責運動教學相關的訓練、研究和進修。 8. 遵守學校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範例:一個專任運動教練負責在一所中學中指導田徑運動選手的訓練和比賽。他負責監督他們的訓練課程,並協助他們達到最佳競技水平。此外,他還需要參與學校舉辦的相關運動訓練活動和會議,以便與其他教練和運動員交流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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