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提供的資料,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了專任運動教練的兼職限制。以下是對該條規定的逐項釋義: 1. 專任運動教練不得在校外兼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每學期報經學校核准者,不在此限: - 一、在各級學校兼課,每週不超過四小時。 - 二、擔任各該專長運動種類之體育團體職務,且不影響學校本職工作。所兼任職務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者,其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 - 三、曾任或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接受商業代言。 - 四、依其他法令規定兼職。 根據上述規定,專任運動教練一般情況下不得在校外兼職。然而,根據上述情形一至四,如果符合相應條件並經學校核准,則可以在校外兼職。具體而言: - 情形一,專任運動教練可以在各級學校兼課,但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小時。 - 情形二,專任運動教練可以擔任相關運動團體的職務,但不能影響學校的本職工作。所兼任的職務應以執行日常業務為主,並且每週兼職時數不得超過八小時。 - 情形三,專任運動教練曾經或目前是國家代表隊的運動選手,並且接受商業代言。 - 情形四,專任運動教練可以根據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兼職。 此外,根據提供的資料,商業代言指接受法人、行號或團體邀請,在商業廣告、宣傳或其他公開活動中以有償或無償的方式參與。 這些解釋基於提供的法規內容進行,具體規定可以參考《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