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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 2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任運動教練兼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學校應不予准: 一、對專任運動教練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 二、因違反法令,經懲處禁賽或停止補助,尚在禁賽或停止補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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