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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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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運動教練兼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學校應不予准: 一、對專任運動教練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 二、因違反法令,經懲處禁賽或停止補助,尚在禁賽或停止補助期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27-1 條規定了專任運動教練兼職的情形,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學校應不予核准: 1. 對專任運動教練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 妨礙專任運動教練的名譽、政府信譽或與其本職性質有利益衝突的情形,學校不應核准專任運動教練的兼職。例如,如果專任運動教練兼職於一家競爭學校或機構,可能對原任職學校產生利益衝突,學校應不予核准。 2. 因違反法令,經懲處禁賽或停止補助,尚在禁賽或停止補助期間。 如果專任運動教練因違反法令而被懲處,禁止參與體育比賽或停止補助,且仍在禁賽或停止補助期間,學校不應核准專任運動教練的兼職。例如,如果專任運動教練因與學生發生不當關係而被懲處,禁止參與體育比賽,且禁賽期還未結束,學校應不予核准其兼職。 參考資料: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教育部,104年12月10日修訂公布(最新版本)

  • 名詞
  • 法令名詞
  • 懲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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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27-1 條規定:「專任運動教練兼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學校應不予核准: 一、對專任運動教練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2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