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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 2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校准專任運動教練兼職後,發現所填申請事項、內容虛偽不實,或有前條各款所列情事時,應撤銷廢止其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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