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核准專任運動教練兼職後,發現所填申請事項、內容虛偽不實,或有前條各款所列情事時,應撤銷或廢止其核准。
根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27-2 條,如果學校核准專任運動教練的兼職申請後,發現申請事項或內容是虛偽或不實的,或者違反了前一條列舉的情況,學校應該撤銷或廢止對其的核准。這意味著如果在核准後發現了申請資料虛偽或違反了相關法規的情況,學校有權撤銷或廢止對專任運動教練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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