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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任運動教練之服勤時間,由學校依其工作屬性,視培訓、輔導、比賽等工作需要定之,不受上課時間限制;其請假之假別、日數及程序,準用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
  2. 前項服勤時間,包括寒、暑假。
  3. 專任運動教練之休假,準用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規定,並以不影響訓練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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