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專任運動教練疑似有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其調查、輔導、解聘、不續聘及停聘處理程序,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二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一條至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規定辦理。
根據第23條,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接獲檢舉或得知專任運動教練可能有違反第13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或第17條第1項的情況時,對於調查、輔導、解聘、不續聘和停聘的處理程序,應適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2條至第4條、第5條第1項、第2項、第6條、第7條、第8條第2項、第3項、第9條至第17條、第18條第1項、第2項、第19條至第23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教育部(2017)。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檢自https://law.moj.gov.tw/Law/LawDetail.aspx?id=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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