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專任運動教練疑似有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其調查、輔導、解聘、不續聘及停聘處理程序,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二條至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九條至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專任運動教練疑似有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其調查、輔導、解聘、不續聘及停聘處理程序,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二條至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九條至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