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自知悉之日起十日內,依確定判決認定事實,免報主管機關准,予以解聘。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