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教師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者,學校應自校事會議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決議或收受專審會結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提教評會,教評會審議通過解聘或不續聘十日內,學校應報主管機關,並於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2. 教師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者,學校應自校事會議依第二十五條決議之日起,十日內提教評會,教評會審議通過解聘、不續聘之日起十日內,學校應報主管機關,並於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3. 教師有前二項情形,教評會審議認定依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學校應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