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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教師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
  2.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六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
  3.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半數本薪(年功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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