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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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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任運動教練停聘期間,服務學校應予保留底缺。
  2. 2.第十七條規定停聘之專任運動教練,於停聘期間屆滿後,當然復聘,專任運動教練應於停聘期間屆滿次日向學校報到復聘。
  3. 3.第十九條規定停聘之專任運動教練,於停聘事由消滅後,得申請復聘。
  4. 4.依前項規定申請復聘之專任運動教練,應經學校審委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審議通過後回復聘任。
  5. 5.經依法停聘之專任運動教練,未依第二項規定於停聘期間屆滿次日向學校報到復聘,或未依第三項規定於停聘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申請復聘者,服務學校應負責查催,專任運動教練於回復聘任報到前,仍視為停聘;如仍未於接到查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到復聘者,除有不可歸責於該專任運動教練之事由外,視為辭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解釋: 1. 專任運動教練停聘期間,學校應保留其底缺。這意味著在停聘期間,學校不能將這個底缺聘用給其他人,而必須預留給原本的專任運動教練。 2. 如果根據第十七條的規定對專任運動教練進行停聘,在停聘期間屆滿後,專任運動教練有權復聘,並且應在停聘期間屆滿的次日向學校報到重回聘任。 3. 如果根據第十九條的規定對專任運動教練進行停聘,當停聘事由消滅後,專任運動教練有權申請復聘。 4. 根據前述規定,申請復聘的專任運動教練,必須經過學校審委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的出席並經過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的審議通過,方可恢復聘任。 5. 如果根據法定程序對專任運動教練進行停聘,而該教練未在停聘期間屆滿次日報到復聘,或未在停聘事由消滅後的三個月內申請復聘,則學校有責任催促該教練。如果該教練在接到催促通知之後的三十天內仍未報到復聘,除非有不可歸責於該教練的原因,否則視為辭職。 資料來源: -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22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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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專任運動教練停聘期間,服務學校應予保留底缺。依第十七條規定停聘之專任運動教練,於停聘期間屆滿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