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任運動教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暫時予以停聘: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根據提供的資料,目前並未看到有關「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19條」的相關內容。在這種情況下,我無法提供針對此條文的解釋或引用相關案例。請注意,所提供的資料僅限於中華民國或台灣的司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並無法適用於對特定法條的解釋。如需專業法律意見,建議諮詢法律專業人士或查閱相關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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