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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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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運動教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暫時予以停聘: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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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目前並未看到有關「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19條」的相關內容。在這種情況下,我無法提供針對此條文的解釋或引用相關案例。請注意,所提供的資料僅限於中華民國或台灣的司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並無法適用於對特定法條的解釋。如需專業法律意見,建議諮詢法律專業人士或查閱相關法律文件。

  • 通緝名詞
  • 羈押名詞
  • 確定判決名詞
  • 褫奪公權名詞
  • 宣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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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專任運動教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暫時予以停聘: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