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任運動教練有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及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學校聘任專任運動教練前,應查詢其有無第十六條規定之情形,已聘任者,應定期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應依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之規定。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了專任運動教練的管理措施。根據這條規定,學校在聘任專任運動教練之前,應該查詢其是否符合第十六條的標準。已經聘任的專任運動教練,學校應定期進行查詢。另外,該條規定還要求學校在通報、資訊的蒐集、查詢、處理、利用以及其他相關事項方面,應根據不適任教育人員的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的規定來執行。 參考資料: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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