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解聘、不續聘及停聘
>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專任運動教練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未達解聘之程度,而有停聘之必要者,得
審酌
案件情節,經審委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議通過,議決停聘六個月至三年,並報各該
主管機關
核
准後,予以終局停聘。
前項停聘期間,不得申請退休、
資遣
或在任何學校從事兼任、代理、代課或其他教學、輔導或訓練工作。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聘任 §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解聘、不續聘及停聘 §1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服勤及職責 §2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訓練及進修 §28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成績考核、獎懲及年資晉薪 §30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待遇、福利及申訴 §38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附則 §40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