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17條的規定: 1. 若專任運動教練的行為違反相關法規,且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但未達到解聘的程度,而有停聘的必要性,則可以考慮案件情節,並經過審議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審議通過,進行停聘。停聘的期限可以為六個月至三年。停聘的決議需要報請相關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最終確定停聘的結果。 範例:如果一位專任運動教練因為不當行為被學校調查後,查證屬實,但違規行為並未到達解聘的程度,學校可以考慮根據該教練的行為情節停聘他六個月至三年。 2. 在停聘期間,專任運動教練不得申請退休、資遣,也不得在任何學校從事兼職、代理、代課或其他教學、輔導或訓練工作。 範例:在一位專任運動教練被停聘期間,他不能在任何學校兼職、代理、代課,或從事其他教學、輔導或訓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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