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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停聘之專任運動教練,停聘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
  2. 第十九條第一款、前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五項停聘之專任運動教練,於停聘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
  3.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停聘之專任運動教練,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半數本薪(年功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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