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21 條有以下幾項規定: 1. 根據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被停聘的專任運動教練在停聘期間不會發給本薪(年功薪)。 2. 根據第十九條第一款、前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被停聘的專任運動教練在停聘期間也不會發給本薪(年功薪);但如果停聘的原因消滅之後,專任運動教練未被解聘或終局停聘,並且回復聘任,則必須補發他們停聘期間尚未發放的全部本薪(年功薪)。 3. 根據前條第二項的規定,被停聘的專任運動教練在停聘期間會發給一半的本薪(年功薪);如果在調查之後未被解聘或終局停聘,並且回復聘任,則應該補發他們停聘期間剩下一半本薪(年功薪)。 例如,如果一位專任運動教練因教學不佳被停聘,停聘期間的工資會被暫停發放。如果教練在調查後被解聘或終局停聘,則他將無法獲得停聘期間的工資。然而,如果教練在調查後未被解聘或終局停聘,並且被重新聘任,則他將獲得停聘期間尚未發放的全部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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