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為人於教評會陳述意見時,學校至遲應於七日前,主動提供調查報告及輔導報告。學校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移送考核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時,行為人於該會議陳述意見前,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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