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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為人於教評會陳述意見前,得向學校申請提供調查報告及輔導報告之紙本。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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