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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25

  1. 1.校事會議審議調查報告,應為下列決議之一: 一、教師涉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而無輔導改善可能者,學校應移送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 二、教師涉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情形,學校應移送教評會審議。 三、教師涉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情形,學校應移送教評會審議。 四、教師涉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而有輔導改善可能者,學校應自行輔導或向主管機關申請專審會輔導。 五、教師涉有考辦法所定教師懲處之情形,且其情節未達應依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予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程度者,學校應移送考核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 六、教師無前五款所定情形,應予結案。
  2. 2.前項第一款所稱無輔導改善可能者,其情形如下: 一、經校事會議認定因身心狀況或其他原因,無法輔導改善。 二、因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由,曾經學校或專審會輔導,認輔導改善有成效後,經校事會議認定三年內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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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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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25 條規定:「校事會議審議調查報告,應為下列決議之一: 一、教師涉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而無輔導改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