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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 第 一 章 總則 §1
  • 第 二 章 校園事件之檢舉、通報及受理 §5
  • 第 三 章 校事會議之組織及審議、校園事件之調查及輔導 §12
  • 第 四 章 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處理程序 §31
  • 第 五 章 校事會議之終局處理及被害人之陳情 §47
  • 第 六 章 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 §52
  • 第 七 章 附則 §58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28 條

前條輔導小組進行輔導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輔導期間以二個月為原則,並自輔導小組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算;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一個月,並應通知教師。。 二、輔導期間,輔導小組應召開輔導會議、入班觀察或以其他當方式,輔導教師改善。 三、輔導應依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調查報告或校事會議認定之事實進行。 四、輔導應著重判斷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狀況改善或排除之可能性,由輔導小組視個案情形施以輔導及不定期之觀察與評估,不以依輔導計畫逐項執行為限。 五、輔導小組得請求提供醫療、心理、教育之專家諮詢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六、輔導期間,教師及其服務學校應予配合及協助;教師為合聘教師時,從聘學校亦應配合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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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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