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20 條
- 1.學校及調查小組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審理結果之影響。
- 2.行為人疑似涉及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八條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 3.學校或相關機關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及協助調查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閱覽。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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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中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20 條"規定,當教師被依教師法第二十條第一項通報有案時,學校應在得知的十日內解聘該教師。但本次提供的法律背景並未包含有關教師被通報有案的情境或特定的條款內容。因此,無法直接回答有關這個條文的問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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