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及調查小組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審理結果之影響。
  2. 行為人疑似涉及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八條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3. 學校或相關機關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及協助調查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閱覽。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