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學校並應通知當事人。
- 當事人或檢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調查小組通知限期配合調查,屆期仍未配合者,調查小組得不待其陳述,逕行作成調查報告。
- 調查過程所需之行政工作,學校應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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