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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校事會議之組織及審議、校園事件之調查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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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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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
逾
一個月,學校並應通知
當事人
。
當事人或檢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調查小組通知限期配合調查,屆期仍未配合者,調查小組得不待其陳述,逕行作成調查報告。
調查過程所需之行政工作,學校應協助處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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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校園事件之檢舉、通報及受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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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校事會議之組織及審議、校園事件之調查及輔導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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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處理程序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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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校事會議之終局處理及被害人之陳情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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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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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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