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一個月,學校並應通知當事人
  2. 當事人或檢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調查小組通知限期配合調查,屆期仍未配合者,調查小組得不待其陳述,逕行作成調查報告。
  3. 調查過程所需之行政工作,學校應協助處理。
  4. 教師疑似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經校事會議決議向主管機關申請教師專審查會(以下簡稱專審會)調查者,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專審會辦法)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