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22條,主管機關對學校報送的案件可以做出以下決定: 1. 認案件事實調查仍有疑義,退回學校重為調查。 2. 認案件學校教評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有違法之虞,退回學校,命學校於一定期間內審議或復議。 3. 核准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 在第二項情況下,如果學校在主管機關所定的期間內未依法審議或復議,主管機關可以敘明理由直接提交專審會審議,並且可以追究學校相關人員的責任。 參考資料: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教育部主管公文或命令,教育部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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