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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報告後,應提校事會議審議;審議時,調查小組應依校事會議通知,推派代表列席說明。
  2. 前項調查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檢舉之案由,包括檢舉人陳述之重點。 二、調查歷程,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當事人陳述之重點。 四、事實認定及理由,包括證人與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處理建議。
  3. 學校對於與校園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第一項之調查報告。
  4. 主管機關對於與校園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審酌第一項之調查報告。
  5. 學校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直接派員調查者,調查完成後,亦應製作簡要之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並提學校考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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