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23 條的意思是,根據該條款,在本辦法施行之前進行調查或輔導的案件,應該繼續按照完成調查結果或輔導結果,並製作調查報告或輔導報告後,依據本辦法的程序進行處理。而對於本辦法施行後的其他案件,則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程式進行處理。這可以確保在施行期間及之後,所有教師的權益都能得到保障。 舉個例子,如果有一名教師在本辦法施行前進行調查,但該調查尚未完成。根據第 23 條,該案件應該繼續進行調查,直到完成調查結果並製作調查報告後,再按照本辦法的程序進一步處理。而對於本辦法施行後的其他案件,則應該直接按照本辦法的程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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