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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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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對於與調查事件相關之錄影、錄音及其他電子影像資料,應保存至少三年;有相關之行政爭訟及其他法律救濟程序進行時,學校除應保存至少三年外,並應保存至該等救濟程序確定後至少六個月。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2.主管機關基於職權,或訴願審議委員會、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法院調查事件需要時,學校應配合提供前項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23 條的意思是,根據該條款,在本辦法施行之前進行調查或輔導的案件,應該繼續按照完成調查結果或輔導結果,並製作調查報告或輔導報告後,依據本辦法的程序進行處理。而對於本辦法施行後的其他案件,則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程式進行處理。這可以確保在施行期間及之後,所有教師的權益都能得到保障。 舉個例子,如果有一名教師在本辦法施行前進行調查,但該調查尚未完成。根據第 23 條,該案件應該繼續進行調查,直到完成調查結果並製作調查報告後,再按照本辦法的程序進一步處理。而對於本辦法施行後的其他案件,則應該直接按照本辦法的程序進行處理。

  • 行政爭訟名詞
  • 法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訴願審議委員會名詞
  • 申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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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23 條規定:「學校對於與調查事件相關之錄影、錄音及其他電子影像資料,應保存至少三年;有相關之行政爭訟及其他法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