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24

快速跳轉
  1. 1.校事會議之審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調查報告及其他具體證據,認定事實及作成決議。 二、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當事人、檢舉人、行為人以外之教職員、家長代表、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構)指派之人員,以書面或出席方式說明、陳述意見。
  2. 2.前項審議之決議,應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24條的內容。

  • 證據名詞
  • 依職權名詞
  • 當事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24 條規定:「校事會議之審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調查報告及其他具體證據,認定事實及作成決議。 二、必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