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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校事會議之審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調查報告及其他具體證據,認定事實及作成決議。 二、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當事人、檢舉人、行為人以外之教職員、家長代表、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構)指派之人員,以書面或出席方式說明、陳述意見。
  2. 前項審議之決議,應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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