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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學校及調查小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視需要訪談下列人員,訪談時,學校或調查小組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 (一)當事人。 (二)檢舉人。 (三)行為人以外之學校相關人員。 (四)可能知悉事件之其他相關人員。 二、當事人、檢舉人及學校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小組之調查,並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或陳述意見;教師為合聘教師時,從聘學校相關人員亦應配合。 三、必要時,學校或調查小組得以實體或錄影方式觀課,行為人應配合。 四、依第二款規定通知當事人及檢舉人配合調查時,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配合調查所生之效果。 五、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而請學生接受訪談時,應以保密方式為之;學校直接派員調查時,亦同。 六、學校相關人員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七、就涉及調查之特殊專鑑定及其他相關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機構、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員。 八、調查人員就當事人、檢舉人、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基於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利益之考量者,不在此限。
  2. 依前項第八款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參與處理校事會議事件之所有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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