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校事會議、性平會或教評會於審議過程,發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裁罰處分有調查程序重大瑕疵者,得報請主管機關確認後,以書面促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規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