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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35 條
- 1.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十一款性別事件情形之一者,學校應自性平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之日起十日內提教評會;教評會審議通過解聘十日內,學校應報主管機關,並於核准後,予以解聘。
- 2.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非性別事件情形之一者,學校應自校事會議調查確認之日起十日內提教評會;教評會審議通過解聘十日內,學校應報主管機關,並於核准後,予以解聘。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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