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39 條
教師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情形者,學校應自知悉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之裁罰處分之日起十日內提教評會;教評會應依裁罰處分認定事實及審議;教評會審議通過解聘之日起十日內,學校應報主管機關,並於核准後,予以解聘。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