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50 條
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不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終局實體處理者,得於收受終局實體處理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填具陳情書向主管機關陳情;同一案件之陳情,以一次為限。但性別平等教育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