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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教師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者,學校應視所涉情形自調查確認後,十日內提教評會,教評會審議通過停聘六個月至三年之日起十日內,學校應報主管機關,並於准後,予以終局停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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