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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52

主管機關為審議下列事項,應設審議委員會︰ 一、檢舉人依第十條規定提出之陳情。 二、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依第五十條規定提出之陳情。 三、教師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准。 四、主管機關就考核辦法第六條之一第四項所定學校報請備查事件,進行事後監督,認學校之處理結果有違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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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52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審議下列事項,應設審議委員會︰ 一、檢舉人依第十條規定提出之陳情。 二、被害人、其法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