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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為審議下列事項,應設審議委員會︰ 一、檢舉人依第十條規定提出之陳情。 二、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依第五十條規定提出之陳情。 三、教師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准。 四、主管機關就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所定學校報請備查事件,進行事後監督,認學校之終局實體處理有違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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