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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52 條
主管機關為審議下列事項,應設審議委員會︰ 一、檢舉人依第十條規定提出之陳情。 二、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依第五十條規定提出之陳情。 三、教師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核准。 四、主管機關就考核辦法第六條之一第四項所定學校報請備查事件,進行事後監督,認學校之處理結果有違法之虞。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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