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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教師屬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通報有案者,學校應自知悉之日起十日內,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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