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 第 20 條
- 1.教師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情形者,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 2.學校聘任教師前,應查詢其有無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已聘任者,應定期查詢。
- 3.各級主管機關協助學校辦理前項查詢,得使用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建立之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受行政處罰者之資料庫。
- 4.前三項之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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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教師法第 20 條規定學校聘任教師前必須查詢其不適任紀錄,聘任後須定期查詢,並串接衛福部裁罰資料庫。
Q · 老師被解聘後可以換間學校繼續教嗎?
依教師法第 20 條,各級學校聘任教師「前」必須查詢其有無第 14、15、18、19 條規定的解聘、停聘或不得聘任情形,已聘任者還要「定期」再查。查詢系統並串接衛福部依性騷擾防治法、兒少權益保障法等所做的行政裁罰資料庫,校外裁罰紀錄也會被撈出。換校繼續教的制度漏洞,在此條下已被法律封堵,問題剩執行是否到位。
白話解讀
從 2019 年起,台灣其實有一張看不見的網:教師被解聘、停聘、認定不適任,必須通報到全國資料庫;學校在聘老師之前必須查,聘了之後還要定期再查。這條法律就是那張網的法源。更狠的是,這個資料庫會撈進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性騷擾防治、兒少權益保障的行政裁罰紀錄。所以一位教師如果在校外(包含補習班、安親班甚至非教學場域)被認定性騷擾,他在校內的聘任資格也會被觸動。每次新聞報導某老師「換校繼續教」最後又出事,大家罵體制沒用,其實罵錯了:法律有,問題在執行是否到位,以及那些被列入名單的人有沒有被即時通報。
法律定性
教師法第 20 條為不適任教師通報查詢制度的程序性法源,課予各級主管機關與學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義務:學校聘任教師前須查核其有無解聘、停聘、不得聘任紀錄,聘任後須定期查詢,並得使用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建立的性剝削、性騷擾、兒少裁罰資料庫,形成跨部會聯動的校園人員篩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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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聽說有些老師被解聘後又換間學校繼續教,現在還會發生嗎?▾
在2019年教師法全面修正之前確實較常見。修法後,依本條第二項學校聘任老師前必須查資料庫,聘了後還要定期再查,漏查就是學校的責任。內行人提示:但資料庫不是即時的,從事件發生到通報上線可能有幾個月時間差,家長主動向新校方詢問仍是最有效的補強。
Q2我自己是老師被通報到資料庫,能爭取移除嗎?▾
可以爭取,但要走對程序。若認為原始解聘、停聘決定有程序瑕疵或實體錯誤,可依教師法第42條提申訴、再申訴或行政訴訟,原始決定被撤銷紀錄應一併移除。內行人提示:申訴時效只有30天,收到處分後請立刻聯絡教師工會或申請法律扶助,時效一過就難回頭。
Q3校外的性騷擾紀錄會影響校內任教嗎?▾
會。本條第三項讓教育部查詢系統使用衛福部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兒少權益保障法第97條等所建的裁罰資料庫,補習班、安親班等校外場域的裁罰紀錄也會流入。內行人提示:校外的事不會自動校外結案,跨部會聯動是這條制度的真正殺傷力所在。
Q4教師法第20條是什麼?▾
不適任教師的通報、資訊蒐集與查詢制度法源,是聘任前必查、聘任後定期查的依據。
Q5什麼情形會被通報到教師資料庫?▾
符合教師法第14、15、18、19條的解聘、停聘、不得聘任事由者,會被通報進查詢系統。
Q6教師查詢系統包含哪些資料來源?▾
含教育系統的解聘停聘紀錄,及衛福部依性騷擾防治法、兒少權益保障法所建的裁罰資料庫。
Q7聘任前查詢和定期查詢差在哪?▾
聘任前查詢是錄用前的把關義務,定期查詢是對在職教師持續再查核的義務,兩者都是法定強制。
Q8家長怎麼確認學校有依法查詢?▾
書面向學校要求說明最近一次依第20條第2項查詢的日期與方式,校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Q9懷疑老師不適任怎麼啟動調查?▾
向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或縣市教育局申請啟動調查,涉刑案可同時報警。
Q10被通報的教師怎麼救濟?▾
依教師法第42條於30日內提申訴、再申訴,或循行政訴訟,原決定撤銷則紀錄移除。
Q11怎麼證明學校漏查有疏失?▾
可請校方提出查詢日期書面紀錄,無法提出且事後發生危害,可主張行政疏失。
Q12通報查詢義務 vs 教師申訴權哪個優先?▾
兩者並行:學校負通報查詢義務,教師則有第42條申訴救濟權,程序瑕疵可推翻不利處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_a_label | option_a | option_b_label | option_b |
|---|---|---|---|---|
| 觸發查詢的事由 | 第14條(終身不得聘任) | 動員戡亂終止後內亂外患、性侵害、性騷擾情節重大等,終身不得聘任 | 第15條(1-4年不得聘任) | 經評議認定不適任、體罰或霸凌等,議決一定期間不得聘任 |
| 資料庫保留效果 | 第14條 | 終身可被查詢,等同永久封堵換校任教 | 第15條 | 屆滿後限制解除,仍保留可救濟翻身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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