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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為審議第五十二條所定事項,得設一個或二個審議小組,均由審議委員會委員五人組成之;未滿五人者,由其他審議小組委員支援組成之。
  2. 審議小組委員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民間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其中主管機關代表不得少於二人。
  3. 審議小組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用之法規後,得就第五十二條所定事項,向審議委員會提出審查意見。但檢舉人依第十條規定提出之陳情,審議委員會得授權審議小組決定,並報審議委員會備查。
  4. 審議小組審查,決定事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當事人、檢舉人、調查小組委員、輔導小組委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出席說明或陳述意見。
  5. 審議小組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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