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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收受第五十條所定陳情事件者,應通知受理同一事件教師申訴訴願之機關,並儘速處理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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