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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自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後,十日內報主管機關,並於准後,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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