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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校事會議之終局處理及被害人之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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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4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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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作成終局實體處理後,免報
主管機關
核
准者,應於十日內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並載明行為人不服之救濟方法、
期間
及其受理機關。
學校依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直接派員調查之事件,學校作成終局實體處理後,應將處理情形、簡要之調查報告及學校相關會議紀錄,報主管機關備查。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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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校園事件之檢舉、通報及受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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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校事會議之組織及審議、校園事件之調查及輔導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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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處理程序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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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校事會議之終局處理及被害人之陳情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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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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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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