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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作成終局實體處理後,免報主管機關准者,應於十日內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並載明行為人不服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2. 學校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直接派員調查之事件,學校作成終局實體處理後,應將處理情形、簡要之調查報告及學校相關會議紀錄,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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