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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教師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五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學校應自校事會議調查確認之日起十日內提教評會;教評會審議通過解聘之日起十日內,學校應報主管機關,並於准後,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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