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教師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五款非性別事件規定情形之一者,學校應自校事會議調查確認之日起十日內提教評會;教評會審議通過解聘之日起十日內,學校應報主管機關,並於核准後,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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