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了對於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專任運動教練的輔導介聘優先順序以及程序。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當因培訓運動種類、項目調整或選手來源不足而無法成隊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應優先輔導介聘這些專任運動教練。根據該條第2項規定,對於符合上述條件的專任運動教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經過審委會的決議,並向各該主管機關報告,由校長進行介聘。這意味着決定介聘與任用這些專任運動教練的權限歸屬於學校校長。根據這些規定,學校應該依照程序組成介聘小組,並由校長進行聘任。 並未提及任何具體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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