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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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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因培訓運動種類、項目調整或選手來源不足無法成隊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專任運動教練,應優先輔導介聘。
  2. 2.前項專任運動教練之介聘,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審委會決議,並報各該主管機關組成介聘小組辦理介聘後,由校長聘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了對於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專任運動教練的輔導介聘優先順序以及程序。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當因培訓運動種類、項目調整或選手來源不足而無法成隊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應優先輔導介聘這些專任運動教練。根據該條第2項規定,對於符合上述條件的專任運動教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經過審委會的決議,並向各該主管機關報告,由校長進行介聘。這意味着決定介聘與任用這些專任運動教練的權限歸屬於學校校長。根據這些規定,學校應該依照程序組成介聘小組,並由校長進行聘任。 並未提及任何具體的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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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因培訓運動種類、項目調整或選手來源不足無法成隊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