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指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並取得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核發或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八日以前教育部核發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書(以下簡稱專任運動教練證),由公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級學校)聘任之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專門從事運動團隊之訓練或比賽指導之專業人員。
根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指的是通過教育部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的審定,並取得教育部所發給的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書,並由公立各級學校按照編制內的規定,以月薪待遇聘任的專業人員,主要從事運動團隊的訓練或比賽指導工作。 參考資料:教育部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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