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法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是根據國民體育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第四十條第一項所規定而制定的。 根據國民體育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在各級學校中,應設置適當數量的專任運動教練,以提供學生有系統的體育運動訓練。 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第二十二條之一則是規定,對於公立各級學校的運動教練,在聘任時應受適當的資格審查。 另外,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第四十條第一項,任用教育人員時應根據其資格、能力、道德品行等方面進行審查,確保適合職位的人員能夠獲得任用。 總結來說,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是根據國民體育法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相關規定而制定的,目的是確保適合擔任運動教練職位的人員能夠獲得相應的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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