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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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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任教練之聘僱、差假、薪給、保險、離職、撫慰等,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聘(僱)人員(以下簡稱約聘人員)有關規定辦理。
  2. 2.專任教練屆滿六十五歲者,其約聘(僱)契約應即終止,不得再聘僱。
  3. 3.專任教練經准兼課或在職進修者,應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及契約規定辦理請假(慰勞假或事假)手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4條共有三項規定: 1. 專任教練的聘僱、差假、薪給、保險、離職、撫慰等事項,與約聘人員有關的相關規定辦理。依此條款的規定,專任運動教練的雇佣條件及福利待遇應與約聘人員相符。參考資料可在行政院或相關中央及地方機關的約聘人員相關規定中找到適用範例。 2. 專任教練在年滿65歲時,其雇佣契約應即終止,不得再續聘。根據此項規定,當專任運動教練年滿65歲時,雇佣關係將自動結束,不得再延長合約。相關規定可參考行政院或相關中央及地方機關的約聘人員退休規定。 3. 專任教練經核准兼課或在職進修者,應按照行政院及相關中央及地方機關約聘人員的請假規定辦理手續。根據此項規定,當專任教練獲准兼課或在職進修時,應按照相關約聘人員的假期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參考資料可在相關機關的約聘人員假期規定中找到適用範例。 請注意,以上關於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4條的釋義僅為一般解釋,實際應用時,仍需參考相關法規及機關內部規定以確保正確性。

  • 名詞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法規
  • 慰勞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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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專任教練之聘僱、差假、薪給、保險、離職、撫慰等,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聘(僱)人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