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4條共有三項規定: 1. 專任教練的聘僱、差假、薪給、保險、離職、撫慰等事項,與約聘人員有關的相關規定辦理。依此條款的規定,專任運動教練的雇佣條件及福利待遇應與約聘人員相符。參考資料可在行政院或相關中央及地方機關的約聘人員相關規定中找到適用範例。 2. 專任教練在年滿65歲時,其雇佣契約應即終止,不得再續聘。根據此項規定,當專任運動教練年滿65歲時,雇佣關係將自動結束,不得再延長合約。相關規定可參考行政院或相關中央及地方機關的約聘人員退休規定。 3. 專任教練經核准兼課或在職進修者,應按照行政院及相關中央及地方機關約聘人員的請假規定辦理手續。根據此項規定,當專任教練獲准兼課或在職進修時,應按照相關約聘人員的假期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參考資料可在相關機關的約聘人員假期規定中找到適用範例。 請注意,以上關於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4條的釋義僅為一般解釋,實際應用時,仍需參考相關法規及機關內部規定以確保正確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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