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4條的規定,以下為該條款的解釋: 1. 本賽會由教育部統籌規劃,直轄市、縣(市)政府承辦為原則。 根據此條款,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由教育部負責統籌規劃,而直轄市和縣(市)政府則負責承辦賽事。這意味著地方政府負責籌辦運動會的具體工作,並依照教育部的指示和要求進行。 2. 地方政府於預訂舉辦年度三年前之七月至八月間,依本準則規定,向本部提出申請,並由本部評選核定。 根據此條款,地方政府應在預計舉辦的三年前的七月至八月之間,根據本準則的規定向教育部提出申請,並由教育部進行評選和核定。這意味著地方政府必須在既定時間內提交申請文件並遵守教育部的審核程序。 3. 本部為評選承辦單位,應邀集專家學者組成評估小組公開評選;必要時,得進行實地會勘。 根據此條款,教育部負責評選承辦單位,並組成評估小組進行公開評選。根據需要,評估小組有權進行實地考察,以對申請單位進行評估和審查。 4. 評估小組審議結果,由本部於受理申請截止日二個月內核定。 根據此條款,評估小組的審議結果將由教育部在受理申請截止日後的兩個月內進行核定。這意味著教育部將在一定時間內對申請單位的申請進行評估,並做出最終核定的決定。 根據以上解釋,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4條規定了教育部和地方政府在舉辦運動會時的職責和程序,並確保評選和核定過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參考資料: - 教育部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moe.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8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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