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8條的規定,下面是幾點釋義: 1. 承辦單位必須在舉辦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的兩年前成立籌備會,並負責辦理各項籌備事項。如果承辦單位由本部調度核定,則可以在舉辦的一年前成立籌備會。 2. 籌備會的委員包括承辦單位的首長(如果承辦單位是學校或團體,則為代表人)、教育部體育署全民運動及運動設施單位主管、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福利單位主管、參加本賽會的地方政府首長、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秘書長、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秘書長、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會長、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理事長、中華民國智障者體育運動協會理事長,以及其他媒體、藝文或體育學者專家。 3. 籌備會由承辦單位首長擔任召集人,負責規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的籌備工作,並成立籌備處來執行籌備工作。籌備處可以分組辦事,其中的工作人員由籌備會召集人聘任。 4. 除了籌備會之外,承辦單位還必須設立運動競賽審查會,專責處理運動競賽相關事宜。 5. 籌備會組織章程及運動競賽審查會組織簡則的草案由承辦單位擬定,並提交委員名單給本部核定。 資料來源: 台灣法源資料庫。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取自https://lawdata.com.tw/LawNewsContent.aspx?LawNewsID=7289253b9be64a04ac71220d3027b1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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