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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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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承辦單位應於全障運舉辦二年前成立全障運籌備會(以下簡稱籌備會),辦理各項籌備事項。但承辦單位由本部協調核定者,得於辦理一年前成立籌備會。
  2. 2.籌備會委員如下: 一、承辦單位首長;承辦單位為學校或團體者,為其代表人。 二、本部應運動及設施規劃單位主管。 三、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福利單位主管。 四、參加全障運之地方政府首長。 五、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秘書長。 六、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秘書長。 七、中華帕拉林匹克總會(以下簡稱帕總)會長。 八、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以下簡稱聽體協)理事長。 九、中華民國智障者體育運動協會(以下簡稱智體協)理事長。 十、其他:媒體、藝文或運動學者專家。
  3. 3.前項籌備會,由承辦單位首長擔任召集人,規劃全障運各項籌備工作,並成立籌備處,執行籌備工作;籌備處得分組辦事,其工作人員,由籌備會召集人聘任之。
  4. 4.承辦單位除設籌備會外,並應設運動競賽審查會,專責處理運動競賽事宜。
  5. 5.第一項籌備會組織章程及前項運動競賽審查會組織簡則,由承辦單位擬訂,併委員名單報本部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8條的規定,下面是幾點釋義: 1. 承辦單位必須在舉辦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的兩年前成立籌備會,並負責辦理各項籌備事項。如果承辦單位由本部調度核定,則可以在舉辦的一年前成立籌備會。 2. 籌備會的委員包括承辦單位的首長(如果承辦單位是學校或團體,則為代表人)、教育部體育署全民運動及運動設施單位主管、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福利單位主管、參加本賽會的地方政府首長、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秘書長、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秘書長、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會長、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理事長、中華民國智障者體育運動協會理事長,以及其他媒體、藝文或體育學者專家。 3. 籌備會由承辦單位首長擔任召集人,負責規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的籌備工作,並成立籌備處來執行籌備工作。籌備處可以分組辦事,其中的工作人員由籌備會召集人聘任。 4. 除了籌備會之外,承辦單位還必須設立運動競賽審查會,專責處理運動競賽相關事宜。 5. 籌備會組織章程及運動競賽審查會組織簡則的草案由承辦單位擬定,並提交委員名單給本部核定。 資料來源: 台灣法源資料庫。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取自https://lawdata.com.tw/LawNewsContent.aspx?LawNewsID=7289253b9be64a04ac71220d3027b1b0

  • 核定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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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8 條規定:「承辦單位應於全障運舉辦二年前成立全障運籌備會(以下簡稱籌備會),辦理各項籌備事項。但承辦單位由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