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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承辦單位應於本賽會舉辦二年前成立本賽會籌備會(以下簡稱籌備會),辦理各項籌備事項。但承辦單位由本部協調核定者,得於辦理一年前成立籌備會。
  2. 籌備會委員如下: 一、承辦單位首長;承辦單位為學校或團體者,為其代表人。 二、教育部體育署全民運動及運動設施單位主管。 三、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福利單位主管。 四、參加本賽會之地方政府首長。 五、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秘書長。 六、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秘書長。 七、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以下簡稱殘總)會長。 八、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以下簡稱聽體協)理事長。 九、中華民國智障者體育運動協會(以下簡稱智體協)理事長。 十、其他:媒體、藝文或體育學者專家。
  3. 前項籌備會,由承辦單位首長擔任召集人,規劃本賽會各項籌備工作,並成立籌備處,執行籌備工作;籌備處得分組辦事,其工作人員,由籌備會召集人聘任之。
  4. 承辦單位除設籌備會外,並應設運動競賽審查會,專責處理運動競賽事宜。
  5. 第一項籌備會組織章程及前項運動競賽審查會組織簡則,由承辦單位擬訂,併委員名單報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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