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定之承辦單位,應於核定後三個月內,與本部簽訂舉辦協議書,明定承辦單位之權利義務。
根據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7條,經核定承辦單位在核定後的三個月內,應與主辦部門簽訂舉辦協議書,明確承辦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參考資料: 根據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7條之規定,經核准為承辦單位後,承辦單位應在三個月內與主辦部門簽訂舉辦協議書,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例如,2018年第9屆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的承辦單位台南市政府,在核定後的三個月內與中華民國身心障礙體育協會簽訂了舉辦協議書,內容包括場地安排、運動項目、賽程安排、宣傳推廣等相關事項。這樣能確保承辦單位能夠按照規定順利舉辦國民運動會,並確定雙方的權益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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